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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雇人暴力讨债 钱没要到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8-05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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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长汀8月5日电 (陈立烽 曾昭辉)欠债还钱本来天经地义,但遇到对方不肯还钱怎么办?本来应该走法律途径解决,但有的人却通过极端手段索债,债讨不回,自己却触犯刑律。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5日披露,该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陆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

  家住长汀的被害人郑某春及其前妻兰某梅欠被告人黄某19万元一直不还。为讨回欠款,2015年6月初,黄某雇请来自四川的蒋某代为追回该笔欠款。同年6月18日,蒋某又邀集郑某、陆某共同追讨欠款。黄某还写了一份委托书给蒋某,答应给蒋某等人30%追讨回来的钱。

  同年6月18日晚上8点,蒋某、郑某、陆某驾车到长汀,并找到郑某春家,在黄某的指使下将郑某春强行拖离并限制在小车内,随后将其带至长汀郊区的一偏僻处,进行殴打、恐吓,以此要挟郑某春及其前妻兰某梅还钱。

  兰某梅报警后,当日22时30分,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蒋某、郑某、陆某,并传唤被告人黄某到案。

  经法医鉴定,郑某春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蒋某、郑某、陆某为索取债务,以拘禁的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黄某雇人为其索取债务,对殴打、恐吓行为持放任的主观故意,构成一般共同犯罪,不予区分主从犯,但相对作用较小,可相对从轻处罚;蒋某邀集陆某、郑某参与犯罪,相对从重处罚;陆某具有犯罪前科及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郑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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