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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自行车鞍座高度超标被罚10万 法院判决支持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8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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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上海8月8日电(李姝徵 沈建坤 牛贝)儿童自行车鞍座高度超标也会受到处罚。基于儿童骑车安全的考虑,中国对市场上儿童自行车的准入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儿童自行车在车轮转动的精度、组合件的强度、鞍座的高度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儿童自行车必须达到这些安全技术规范,方可进入市场。

  但是一些儿童自行车在满足儿童使用的同时,也可供成年女性使用。这些“少长皆宜”的自行车是否也需要满足童车的安全生产标准呢?记者8日获悉,国内知名儿童自行车生产商——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款儿童自行车因鞍座高度超标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款自行车也应当按照儿童自行车规定的鞍座高度范围设计,支持行政处罚。

  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系“优贝”儿童自行车生产商。2014年3月18日,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在对沃尔玛华东公司五角场分店对“优贝”儿童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查,并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进行检验。经检验,有款18寸自行车鞍座最大高度超出企业明示执行标准且未获强制认证。2015年1月5日,市质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13.77元。

  优贝公司在缴纳了部分罚款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无论从涉案自行车在沃尔玛华东公司位于上海五角场分店销售商品摆放区域、产品包装明示的内容,还是从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以及销售对象等实际来看,是以儿童自行车来销售的。根据国家认监委2010年发布的《玩具类产品(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相关条文的释义,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应当在435mm-635mm范围之内,但优贝公司生产的涉案自行车的最大鞍座高度为711mm,这就不符合儿童自行车安全的强制标准。涉案儿童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就擅自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市质监局对沃尔玛华东公司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法院判决驳回优贝公司的诉讼请求。

  优贝公司向上海三中院提起上诉,涉案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已经超出需要强制性认证的儿童自行车的最大鞍座高度范围,无需执行强制性认证;因儿童目前身高普遍增长,上诉人将涉案自行车的鞍座高度定在711mm符合市场需求,该车不完全是儿童自行车,成年女性也可以使用,兼顾了儿童的人身安全。

  三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18寸“优贝”儿童自行车,其外包装标识的产品名称为儿童自行车、执行标准为GB-14746-2006,即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涉案自行车摆放于沃尔玛商场童车销售区域进行销售,其产品说明书名称为优贝童车,适用年龄为5-8岁。且其生产包装及销售均表明其系提供给儿童使用的自行车,并声称执行GB-14746-2006标准,故涉案儿童自行车应当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上诉人优贝公司以涉案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超出标准上限为由,认为可以将涉案自行车排除于强制性认证范围之外的观点,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亦有违对儿童自行车要求产品强制性认证的立法本意,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花朵,理应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护和关爱。儿童自行车系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童车类产品,对该类产品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系对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健康、安全的保护。儿童自行车生产商应严格执行相关生产标准,在满足不同发育阶段儿童玩耍需要和兴趣的同时,更加注重产品的安全性,杜绝因童车不达标而可能出现的人身安全隐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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