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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10-15   文章来源:酒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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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甘肃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肃版水十条)的通知,内容如下:

甘政发〔2015〕1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

为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面保持和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紧紧围绕全面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以水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为核心,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为统揽,以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为前提,以源头控制为重点,以制度创新、科技支撑、严格执法为手段,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加大对工业、城镇、农村等重点领域的水污染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地下水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水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水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

到2020年,境内黄河、长江、内陆河三大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89.74%、100%和96.15%(其中,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88.89%、100%和93.75%);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6.85%(其中,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1.3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到2030年,境内黄河、长江、内陆河三大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2.31%、100%和100%(其中,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4.44%、100%和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持续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

3.控制指标。

(1)黄河流域。

境内黄河流域的黄河干流、洮河、渭河、泾河水系,到2020年控制指标如下:

黄河干流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6.67%;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3.1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洮河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渭河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9.47%;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泾河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4.62%;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2)长江流域。

境内长江流域的嘉陵江、白龙江水系,到2020年控制指标如下:

嘉陵江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白龙江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3)内陆河流域。

境内内陆河流域的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水系,到2020年控制指标如下:

疏勒河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黑河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石羊河水系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三)责任主体与责任单位。

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省级行业责任单位,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狠抓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后督察,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已关闭的上述行业企业死灰复燃。(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水污染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药、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将上述行业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并于2020年底前分年度完成审核(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等参与)。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工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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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采掘和石油行业环境整治。2016年起,全面开展采掘、石油等重点水污染行业的环境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取缔境内九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所有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严格限制审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全面排查无主尾矿库、石油开采等主要环境风险源,有效防范采掘、石油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风险(省环保厅、省安监局负责)。涉重金属的金属矿采选企业要于2016年底前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重点流域、区域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停整顿(省环保厅负责)。

4.集中整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完善污水、垃圾集中处置等污染治理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2016年底前,排查全省工业聚集区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园区资格;集聚区内各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处于具备饮水功能湖库等敏感区域的上游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在有可供利用自然条件的地区及工业集聚区,鼓励支持采取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及其他湿地辅助技术,建设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工程。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地级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表1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区域一览表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结合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2017年底前,兰州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3.推进城镇生活污泥处理处置。将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纳入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地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三)推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结合全省畜牧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等参与)。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等参与)。

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农牧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省农牧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和机具;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化肥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省农牧厅负责)。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等参与)。

3.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在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和发展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特色林果业,应用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减少地下水污染。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地区、地下水超采区以及农用水比重较大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经济作物,减少农业灌溉用水量(省农牧厅负责)。

在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严重的河西内陆河地区开展退地减水试点工作,逐步压减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耕地、河道内开垦的耕地以及土地二轮承包后新开荒的耕地,大力发展农业高效节水项目;2018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灌溉农田综合治理,通过停止灌溉和轮耕、休耕退减灌溉面积50万亩,退减水量24亿立方米(省水利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表2地下水超采区一览表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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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照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快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省环保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农村小型河流河道清淤疏浚、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和改水改厕等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省委农办牵头,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实行“以奖促治”政策,逐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范围,重点解决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1.加强船舶污染管控。积极落实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政策,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杜绝不达标船舶进入我省航运市场。2021年起,新建或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必须执行相关环保标准。拆船单位必须落实污染控制措施,禁止冲滩拆解。(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2.增强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底前,编制实施《甘肃省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39座生产用码头、4座船舶检验起泊设施及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码头、装卸站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工信委等参与)

(五)促进经济结构转型。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015年起,各地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确定落后产能淘汰企业清单,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于每年1月报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备案(省工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对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其相关涉水行业新建项目(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流域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对断面对应的流域控制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禁审批淘汰类项目,严格审批限制类项目(省环保厅负责)。建立覆盖市县主要行政区、重要生态敏感区、主要用水户和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对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行监测预警;到2020年,各县市区全部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兰州市、白银市提前一年完成(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负责)。在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达到极限时,暂停审批该区域向河流排放废水的建设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调节城市规模,实行绿色规划;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布局重大产业,重点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严格控制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和饮用水水源补给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黄河干流水系涉及的甘南、临夏、白银、兰州四个市州,要严格控制石油、化工、冶炼、医药等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严禁控制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准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有序搬迁(出城入园)、改造或依法关闭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石油、化工等污染较重行业企业。(省工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湿地等生态敏感脆弱地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实施进程,引导工业集聚区通过专业化运营模式,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实现统一供水、废水集中治理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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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再生水利用。缺水地区要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参与)。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省水利厅负责)。鼓励再生水利用,利用再生水不受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限制,不征收水资源费(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2018年起,各地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建设厅负责)。

4.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相关管理办法,废止妨碍形成全省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支持社会监测机构向社会、企业及个人提供环境监测服务,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推进环保技术咨询、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监理、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规划编制等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等新兴环保服务业。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六)有效提高用水效率。

1.合理配置水资源。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的约束性指标,按年度对各地进行绩效考核。加强水资源统一配置和分质利用,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将再生水、雨水、微咸水和矿井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控制在110立方米/万元、40立方米/万元以内,比2013年分别下降43.6%、33.9%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2.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督促各行业严格执行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对照国家鼓励类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引导支持工业企业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明确各行业废水深度处理要求,减少新鲜用水量。加强用水企业水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开展用水定额对标、节水型企业创建等工作。到2020年,电力、钢铁、造纸、石油、化工、医药、淀粉、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工信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3.加强城镇节水。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将节水产品和设备纳入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省质监局牵头,省建设厅等参与)。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到2020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水利厅等参与)。

4.发展农业节水。积极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膜下滴灌、垄膜沟灌等农田高效节水技术,并在具备灌溉条件的地区及省农垦公司农场全面推广使用(省水利厅、省农牧厅负责)。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开展万亩以上灌区农业用水斗口标准化计量示范项目建设,逐步实现农业灌溉用水取水口—干渠—支渠—斗渠的计量监测(省水利厅负责)。到2018年底前,应用膜下滴灌技术和垄膜沟灌技术分别达到亩节水150—200立方米、80—100立方米(省农牧厅负责)。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513.34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七)节约保护水资源。

1.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生态保护要求。区域用水总量不得突破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取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应限制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除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用水指标外,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在114.15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负责)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到2016年,建立全省工业年取水量大于15万立方米重点用水户和农业灌溉面积大于5万亩大型灌区的监控信息名录(省水利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等参与)。从严制定高档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殊行业用水定额;鼓励有条件的地级城市制定严于省级标准的用水定额(省水利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工信委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省水利厅、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按照地表水功能区划水质目标要求对各河流河段进行分类管理。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234个水功能区(河段)的纳污能力核定,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每年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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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塌陷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的现状稳定性、危害及危险性评估,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已建机井排查登记,建立信息名录数据库;2017年底前,出台全省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关闭方案,确保2020年底前全部关停(省水利厅负责)。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016年底前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压采实施方案,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2018年底前,建立全省开发利用地下水水位、取水总量双控制约束指标体系,在保持合理生态水位前提下,将地下水可开采量分解到县级行政区和主要水文地质单元(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八)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分别由省政府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合理划定管控防护范围(省环保厅负责)。

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有序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逐步实施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污染源清理整治等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州政府所在县区和其他县区应积极开展水量、水质符合条件的第二水源建设工作,分别于2020年、2030年实现“双水源”,并实现联网串供,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适当提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制水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用户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加大城镇集中式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供水设施安全巡查和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县级城市分别自2016年、2018年起,每季度在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供水厂出厂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抽测)结果。(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防治地下水污染。在“双水源”地区尤其是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及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石油化工储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农业污染源、高尔夫球场7类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试点调查评估,逐步扩大试点调查范围,全面掌握全省地下水污染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参与)。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组织对全省已建成加油站进行防渗改造,其地下油罐全部改造为双层罐;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必须建设防渗池;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加油站的改造治理;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已建成加油站的改造治理;2015年起,新建、在建、改造、迁建的加油站地下油罐必须为双层罐(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九)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1.推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推动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实行分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管理,加大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污染物的控制力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对黄河流域内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到2020年,黄河干流、泾河、洮河水系水质总体保持优良,渭河水系水质进一步得到改善(省环保厅负责)。

2.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利水电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考虑下游生态用水需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大通河、洮河、白龙江等水电梯级开发程度较高的河流,要优先在重点保护、珍稀濒危和特有水生生物栖息地所在河段建立水电站群生态调度监控系统。2018年底前,完成黄河、渭河、泾河干流各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水位)确定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234个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水位)确定工作,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因生态流量不足造成考核断面水质无法稳定达标的河流河段,应通过水量调度等措施确保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3.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和水质良好湖泊保护。组织洮河、大夏河、渭河和内陆河源头地区,以及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黑河湿地、洋汤天池、刘家峡水库、敦煌渥洼池、安西自然保护区湖泊等水质较好湖泊(水质现状达到或优于Ⅲ类)所在地区,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表3良好水体环境保护地区一览表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兰州市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十)加强湖库湿地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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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结合全省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确定工作,布设主要生态基流及敏感生态需水控制断面,合理确定肃北盐池湾、敦煌西湖、敦煌阳关、张掖黑河、黄河首曲、黄河三峡等重要湿地以及尕海、大小苏干湖等天然湖泊最小生态水位和基本生态水量。加快生态水利工程建设,促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形成布局合理、生态良好、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元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2.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作为水产养殖禁养区,坚决禁止在禁养区新建水产养殖设施,逐步关停取缔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防护范围、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作为水产养殖限养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和模式。

有序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和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督促水产养殖行业全部使用人工配合饲料,减少使用冰鲜杂鱼饲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建立质量安全内控、产地准出和产品追溯制度。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省农牧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3.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开展全省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2017年底前,建立全省生产、使用环境激素类化学品调查数据库。逐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防控能力,有序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等参与)

4.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省环保厅负责)。以湖泊、水库、湿地、江河源头地区为重点,严格落实湿地保护区制度,实施肃北盐池湾、敦煌西湖、敦煌阳关、张掖黑河、黄河首曲、黄河三峡等重要湿地及其他小型湿地保护工程;取缔破坏湿地的违规建筑设施和非法用地,限期恢复原状(省林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因地制宜的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加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积极开展大鲵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土著鱼类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严格执行自然水域禁渔制度,例行开展水生生态环境监测和鱼类资源调查等工作,坚决打击非法捕捞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农牧厅负责)。

(十一)加强水环境质量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治理后水质仍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体系,逐步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和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省环保厅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涉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涉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省环保厅负责)。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督促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分“一般、较大、重大”划定环境风险等级,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兰州市、白银市提前一年完成(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等参与)。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要按照环境风险等级,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省环保厅负责)。

有序开展环境健康调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保厅牵头,省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地政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事件级别,落实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依法及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实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符合条件的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省环保厅负责)。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严格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省环保厅负责)。

认真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到2018年在试点地区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向全省推广。(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十二)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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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依据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成果,建立企业“黄牌”、“红牌”警示处罚制度。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省环保厅负责)

建立完善执法机制。建立和完善省级巡查、市县监管、乡镇协同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巩固和扩大渭河、葫芦河、湟水河等跨省界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协调周边省份共同构建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省内跨市界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力度,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积极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强化环境监察联合执法,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各涉水管理部门职能,统筹优化水环境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共享水质监测数据,共同分析研判水量水质变化情况(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环保部门于2020年建成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负责)。国土部门于2018年建成覆盖全省71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水利部门逐步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于2018年建成覆盖全省330个站点的国家地下水资源监测工程项目;2020年实现全省国家级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100%、省级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80%以上、全省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覆盖率50%以上;2030年实现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省水利厅负责)。农牧部门于2019年建成覆盖全省的水生生物监测体系(省农牧厅负责)。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人员力量,每年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环保监管能力,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编办等参与)。根据全省网格化监管要求,各市、县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省环保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标准。

1.健全地方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配套法规、办法,适时修订《甘肃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办法》、《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职能部门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参与)

2.完善地方标准体系。配合国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因地制宜的制订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时建立完善我省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二)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大力推广对含镍、铜、铅、锌、钴、铬、金、砷等重金属废水及马铃薯淀粉生产、医药、化工、制革等行业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工业废水的先进处理技术和设备,重点推广污泥生物法消减技术、重金属污染水下固定与水体修复技术、饮用水除氟砷技术,示范应用高效节能精确曝气控制系统、集成式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移动式应急水处理装备,在推进示范作用明显、带动性强的水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中强化技术支撑。(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通过实施国家及省级水处理及水污染治理的科技计划及专项,加快突破新能源和环境保护领域核心技术,研发重点行业的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应急处置等前瞻性技术。

强化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的联合研发,瞄准瓶颈制约问题,制定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3.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依托技术实力强、基础条件好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提升水处理及水资源利用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发挥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对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产业化发展的支撑作用,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三)理顺价格税费。

1.加快水价改革。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建制镇逐步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争取于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巩固民勤县、凉州区、民乐县、高台县、白银区5县区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成果,扩大试点范围,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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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收费政策。按照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要求,2015年底前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地区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2016年底前调整到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要求,严格执行对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超标和违规生产使用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的企业,加征1—2倍排污费;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标准5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排污费;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从严核定排污费,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严禁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强化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继续执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严格落实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和资源税税费改革工作,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大型环保装备或产品,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质监局等参与)

(四)建立激励机制。

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表彰先进、政策鼓励、提升标准,推动完善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发布节水环保“领跑者”名单,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推行绿色信贷及责任保险。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通过应收账款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环保企业的融资来源,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型骨干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信委、省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参与)。

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工业企业环保“一考双评”工作长效机制,积极开展“甘肃省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合作,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省环保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等参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环保厅牵头,省保监局等参与)。

3.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落实国家跨界水环境补偿有关政策,积极配合国家建立跨省水环境补偿机制,有序推进跨界水环境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综合考虑上游地区发展机会损失成本、污染治理成本以及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因素,鼓励上下游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多元化补偿,积极争取中央将具有前期工作基础的渭河流域纳入跨界水环境补偿试点;引进市场资本投入流域环境保护,促进补偿机制长期有效运转。探索建立省内水环境跨界区域补偿试点,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经监测考核和确认,实行“双向补偿”,即对水质未达标的市、县予以处罚,对水质受上游影响的市、县予以补偿,对水质达标的市、县予以奖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五)明确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要于2015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当年《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好省、市两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州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市、县政府是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依据本工作方案划分的考核断面控制单元,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明确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行业监管,统筹做好辖区水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省环保厅负责)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市州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要尽快成立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对各地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省环保厅牵头,各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等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本工作方案,尤其是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建立识别污染排放和预警管控体系,提高环境保护自我管控、自我拘束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等参与)

(六)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严格落实考核责任。

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工作责任。省政府将每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2.明确考核奖惩措施。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州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依据相关规定约谈有关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暂停有关地区和企业涉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以及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等参与)

(七)促进多元融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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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设立,推动水处理领域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证监局、省银监局等参与)

2.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力度,省级财政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市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积极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等方面的工作。按照谁减排、谁得益原则,对省级污染减排项目根据减排效益和环境效益实行以奖代补。按照事权划分,对各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八)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省政府每年公布各市州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市州,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暂缓受理其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国家荣誉称号的请示,取消其省级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各市州政府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省级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统一在市、州环保部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规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适时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各类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培养公民环境意识,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道德观和绿色消费新风尚,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配合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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