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锅炉使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及省市县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淘汰和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17﹞225号)的要求,对全县燃煤锅炉全面实施淘汰、清洁能源改造及提标改造。现就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和淘汰关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淘汰、关停及报废的锅炉应按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淘汰、关停及报废的锅炉,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见附件),向县质监局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县质监局。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锅炉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使用单位不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销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锅炉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2.对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及提标改造的锅炉应按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单位对在用燃煤锅炉改造成清洁能源锅炉的,改造工作必须由锅炉制造单位或取得锅炉改造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锅炉改造涉及应由有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单位应制定锅炉改造方案(包括计算材料、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且到县质监局办理告知手续。
锅炉改造完成后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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