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环罚字[2017]11号
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20922060619219B
组织机构代码:无
地址:瓜州县交通巷17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进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十工达拉山口采石场项目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进行生产,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石料破碎粉尘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瓜环罚告字(2017)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目前,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 肆万零仟陆佰肆拾陆元零角零分(¥40646)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瓜州县农村商业银行渊泉支行
户名: 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3812101231499000010040
2.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瓜州县人民政府和酒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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