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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6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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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全省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重大审计处理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审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机关内部负责审计业务审理工作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理机构”)结合审计项目审理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审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在审计法定权限范围内,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二)拟作出封存有关资料资产、暂停拨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通知书;

(三)拟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等处理措施的审计决定;

(四)拟作出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决定;

(五)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才能作出的审计决定;

(六)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处理处罚决定;

(七)拟作出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的通知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审计署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审计组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报送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意见及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八)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九)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审理机构收到业务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充。

第七条审理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对象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理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审计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审理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结合审计项目审理,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出具审理意见书:

(一)认为符合审计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理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或者提出纠正的审理意见;

(三)认为超越审计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审理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理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审理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业务部门对审理机构的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审理机构复审。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对审理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审理机构审理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甘肃省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试行)》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法制力量建设,使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内部目标责任考核。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将下级审计机关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纳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内容,督促下级审计机关认真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p#分页标题#e#

第十六条各市州、县区审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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