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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汇总表

发布时间:2025-10-30 04:23   文章来源:未知   阅读量: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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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产品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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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

产品质量

 

2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

监督检查

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措施:
(一)进入有关实施标准活动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资料;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

定量包装、过度包装商品计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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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质检总局令第75号发布)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县质监局

不定期监督抽查

1.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
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
3.是否存在虚假标注净含量和假冒“C”标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等行为。
4.获得“C”标志的生产企业其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5.《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1244-2010)

 

4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

定期检查 不定期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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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

 

5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对设备依法按期检验,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等情况

 

6

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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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质检总局令第132号发布) 第十六条第一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

现场监督检查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7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1.《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令第168号)第三十一条 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3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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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认证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检查,以及产品抽检。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县质监局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人员资质、设备的配备和完好性、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检验过程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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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县质监局

不定期监督抽查

1.采取飞行检查、能力验证、盲样考核等多种监管手段,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检查。
2.对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诚信实施检验检测的情况进行核查。
3.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建设,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管理。

 

10

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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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各类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备条件及产品抽检工作

 

11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质监局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各类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备条件及产品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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