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和《关于印发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酒工商发〔2017〕44号)精神,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本单位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瓜州县工商局各业务机构在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执法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等涉及社会稳定的;
(四)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瓜州县工商局各业务机构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还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五)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90日以内不能结案、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继续延期的案件;
(六)上级部门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七)经法院审理,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八)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章规定,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纠正的或者撤销的案件;
(九)行政复议案件;
(十)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法规科审核后还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p#分页标题#e#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法规科开展法制审核的时限为七个工作日,自接收全产案卷材料次日起开始;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主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十条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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