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健康扶贫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县所有城乡居民住院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统一按照《酒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省、市、县、乡分别不低于65%、70%、85%、90%执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人群补偿比例在统一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各类优惠政策叠加后住院费用报销的实际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100%。城乡居民50种重大疾病患者补偿由原来的限额标准内按照70%进行报销,提高到限额标准内按照75%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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