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主体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4、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5、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主体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主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主体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主体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主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主体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1、行政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主体审查后报上级行政主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主体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审查完毕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主体。上级行政主体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体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听证
1、应当听证的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主体应当举行听证;
(2)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行政主体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的,由行政主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告知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主体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
3、听证的程序
(1)行政主体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起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3)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或向社会承若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举行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根据听证笔录;
(五)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六、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检测、勘验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两款期限内。
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p#分页标题#e#
(1)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主体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A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B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2)行政主体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七、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特别规定:
1、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特许
(1)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主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行政主体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许可证件。
(4)行政主体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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