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请审核
局业务股室提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初审后,报送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复核后,报送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等证据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可以要求业务部股室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法制审核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机关业务股室,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否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三、出具审核意见
局业务股室对业务范围内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我局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签署初审同意的审理意见,并报送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审核意见;
(二)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要补充完善,符合基本要求后,签署初审同意意见,送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及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四、处理审核异议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股室,对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股室。承办股室对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材料,由机关业务股室整理入卷归档,每年12月底前,送到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备县法制办等部门检查。
六、严格责任追究
承办行政执法业务股室违反本规定,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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