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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时间:2025-10-24 08:43   文章来源:未知   阅读量:7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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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立案

发现违法行为

群众举报、执法检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等途径

对相关举报人应当保密。

立案审查

7个工作日内对四项法定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性质(单一违法行为、连续违法行为、竞合违法行为)。

#p#分页标题#e#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1、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报告表》。

2、立案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或有关部门。

1、 对已经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撤销立案。

2、 对紧急案件可以先取证后立案,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调查

取证

指定监察人员

1、 监察人员须两人以上,并指定负责人;

2、 执法人员符合以下条件:有执法资格,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1、需要委托其他环保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2、受委托的环保主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主动示证

检查前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对拒绝执法检查的案件,相关证据中应当证实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的证据。

#p#分页标题#e#现场调查、取证

1、 调查应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

2、 确认的违法事实应当有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予以证实;

3、 收集的证据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并经查证属实;

1、监测数据作为证据的要求:①监测报告必须载明法定的四项内容;②经环保主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③监督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3、实施查封、暂扣等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4、对五种特殊情况下取得的证据视为有效。

填写《调查意见》和《审理意见》

1、查终结后,应填写,提出已查明

违法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

见,送审查部门审查。

2、符合六种法定情形的,可以终结案

件调查。

3、终结调查后,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送审查部门审查。

审查

法制审核

1、应当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由

非调查部门、人员进行审查;

2、围绕七项法定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或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

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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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完毕,环境管理股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

领导审批

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对审结后的案件作出明确的批示。

对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并制作笔录。

一般程序

送达《事先告知书》

适用于不属于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案件。

送达回执,并保存并归档回执。

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执法人员对应制作笔录。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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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

告知听证

1、 符合法定听证范围;

2、 送达《听证告知书》及《听证回执》

1、 送达《听证告知书》,不必再使用事先告知书》

2、 对拟作出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等行政命令可视情况告知听证。

申请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不再组织听证;

通知听证

1、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

2、 听证会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

3、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4、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法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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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

举行听证

1、 听证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举行;

2、 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 听证结束,填写《听证报批表》,报领导审批。

1、 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中,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宣布退出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2、 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定情形。

行政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

1、案件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如下处理的决定:处罚、不予

处罚、移送有关机关。

2、责令改正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

或者同时作出。

1、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听证时间不含)。

2、责令改正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内容。

3、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无需下达“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手续。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p#分页标题#e#《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定内容。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2、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执行

按期履行

1、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2、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罚款申请的,应当制作同意延

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

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p#分页标题#e#后督察

1、 后督察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2、 提交《后督察报告》;

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

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措施

1、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根据《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以下措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五种情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2、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措施时应当填写以下法律文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强制执行书》、《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涉嫌环境案件移送书》。

结案、归档

结案

1、 属于5种法定情形的可以结案;

2、 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表》。

#p#分页标题#e#

归档

1、 对结案的案件应当归档;

2、 应当按照顺序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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