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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商务局行政许可程序及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5-07-19 14:08   文章来源:未知   阅读量: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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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主体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4.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出。

5.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主体提交有关材料和反 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主体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主体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主体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主体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主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主体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1.行政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 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主体审查后报上级行政主体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主体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审查完毕后, 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主体。上级行政主体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 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主体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听证

1.应当听证的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 政主体应当举行听证; #p#分页标题#e#

(2)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 可事项,行政主体应当举行听证;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行政主体应当告知申请 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 5 日内作出 是否听证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的,由行政主体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

2.告知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 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 证申请的,行政主体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

3.听证的程序

(1)行政主体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起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 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除外。

(3)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 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 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 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或向社会承若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举行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根据听证笔录;

(五)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六)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两款期限内。

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1)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p#分页标题#e#

① 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主体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A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B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C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② 行政主体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 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行政主体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 有权查阅。

(3)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 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七)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特别规定:

1.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特许

(1)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主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行政主体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许可证件。

(4)行政主体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 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可

(1)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主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主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 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主体或者行业组织实施, 公开举行。行政主体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 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4.核准

(1)实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行为,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主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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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主体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 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主 体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主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登记。设立企业或其他组织,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主体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主体应当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6.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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