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酒泉市环保系统进一步加强专项执法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现将部分典型环境违法案例进行曝光。
一、酒泉德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环境违法单位:酒泉德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环境执法单位:酒泉市环境保护局、肃州区环境保护局#p#分页标题#e#
案情简介:2018年1月10日,根据有关媒体提供线索和群众投诉,酒泉市环保局对酒泉德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肃州区巨龙物流港梧桐路东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随意倾倒工业污泥,污染环境。对此,酒泉市环保局和肃州区环保局第一时间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立即安排环境监察员开展调查。经查,倾倒的“工业污泥”系酒泉德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委托自然人薛彬处置的污水处理站滤泥,数量约1.9万立方米。
酒泉德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酒泉市环保局已对其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处以罚款人民币47900元。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肃州区环保局监督酒泉德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将倾倒的滤泥按照环评要求全部清运至酒泉万象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原材料再利用。目前,已完成清运工作。
二、玉门宁远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案
环境违法单位:玉门宁远矿业有限公司
环境执法单位:玉门市环境保护局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9日,玉门市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玉门宁远矿业有限公司将铁矿石精选后产生的尾矿渣1700立方米擅自倾倒至玉门东镇建化工业园区以东荒滩挖矿坑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针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玉门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倾倒尾矿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36500.00),同时将该案件移送玉门市公安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日行政拘留。至2018年1月15日,该案件违法主体责任人行政拘留期满,并如数上缴行政处罚罚款。目前,玉门市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程度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后监督企业实施。
三、王志明洗煤厂“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生产,非法排污案”
环境违法单位:王志明洗煤厂
环境执法单位:玉门市环境保护局
案情简介:2017年3月2日,玉门市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王志明洗煤厂在玉门东镇建化工业园区建设的原煤精洗、储运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主体设施,并于2017年2月20日投入生产运行。
针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玉门市环保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玖佰肆拾捌元整(¥42948.00)。
四、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久拖不验”案
环境违法单位: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执法单位: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案情简介:2017年8月2日,瓜州县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十工达拉山口采石场项目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破碎系统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擅自投入生产,致使破碎粉尘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瓜州县环保局对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十工达拉山口采石场项目进行了现场查封,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陆佰肆拾陆元整(¥40646.00)。
五、瓜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建设的瓜州县榆林河蘑菇台子防洪工程项目“未批先建”案
环境违法单位:瓜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环境执法单位: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案情简介:2017年7月28日,瓜州县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瓜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建设的瓜州县榆林河蘑菇台子防洪工程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瓜州县环保局对瓜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捌佰玖拾陆元整(¥538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