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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瓜州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11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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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脱贫领办发〔2018〕7号

瓜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瓜州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农村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部门及驻瓜各单位:

《瓜州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瓜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瓜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瓜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印

打印:李 丹 校对:张彦东 共印50份

瓜州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有效实施,根据《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甘办发〔2017〕9号)、《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酒办发〔2017〕17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13个农村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县直相关部门,各行政村、各驻村帮扶工作队及全县各级帮扶单位。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各方协作、精准到户、责任到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脱贫攻坚责任体系,形成县乡村三级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县级责任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严格落实监督考核责任,对全县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精准帮扶、扶贫资金监管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全面落实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脱贫攻坚责任,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条块结合、纵横衔接的目标责任体系。坚持和完善县级领导包村、行业部门包组、干部职工包户制度。加强帮扶工作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衔接、帮扶措施落实、工作保障等问题,统筹推进脱贫攻坚任务落实。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脱贫攻坚工作情况。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指导各农村乡镇、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约束机制,严禁在脱贫攻坚中搞形式主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的原则,督促指导各农村乡镇及时排查利益相关方的矛盾纠纷,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建立预案预警机制,预防涉贫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负责指导县级行业部门、乡(镇)、村和驻村帮扶工作队,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对象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动态管理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真实性、稳定性负责;督促指导各农村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各帮扶责任人逐村逐户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计划,全面抓好脱贫攻坚措施精准落实。

第八条 县级财政要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扶贫资金国库支付制度、县级项目库建设、扶贫资金监管体系建设、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等监管制度。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以上增列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涉农项目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统筹整合,优先投向困中之困、难中之难的贫困乡村和贫困人口。

第九条 县委、县政府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负首要责任。县委书记承担扶贫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纪委书记承担监督责任;县长承担扶贫资金规范化运行、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责任;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计划的落实,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报账监管;县审计部门加强扶贫项目审计监督,县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资金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并建立乡级审计、检察联络员制度。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深入开展机关党组织与贫困村党组织结对共建工作,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优化村级班子,充实村级干部队伍,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为贫困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提供有力组织保证;负责加强县乡扶贫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扶贫一线工作力量,保障县乡村三级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督促乡镇党委和政府加强驻村帮扶工作队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指导乡镇、村组加强脱贫攻坚政策宣传,发现、培育和推广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因地制宜落实精准扶贫措施,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激发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第十二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系统谋划制定帮扶计划、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督查抽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做好省、市贫困县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评估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检查;严格落实脱贫验收签字背书责任和“4342”脱贫验收责任,负责贫困县退出自评、贫困村退出初验和贫困人口退出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负责落实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脱贫攻坚调查研究,制定推进脱贫攻坚的相关政策,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与省、市和各农村乡镇、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衔接,做好协调服务;对各农村乡镇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推动政策落地。

第三章 县直行业部门责任

第十四条 承担“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和安全饮水工作任务的行业部门,按照《中共瓜州县委办公室 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七个一批”清单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县委办发〔2017〕69号)要求,负责研究制定年度计划和推进措施,逐级分类建立工作台账,以清单式管理推动各项扶贫政策、项目和资金精准落实到村到户。县农牧局负责落实发展生产脱贫一批工作任务;县教育局负责落实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任务;县卫计局、民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脱贫一批工作任务;县民政局负责落实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工作任务;住建部门重点落实危房改造工作任务;水务部门重点落实安全饮水工作任务。交通、水务、国土、住建、教育、卫计、民政、人社、财政、文化等部门重点落实贫困乡村基础条件改善和公共服务提升;农牧、林业、商务、发改、工信、扶贫等部门重点落实增收产业发展,特别是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大力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实现稳定增收致富。

第十五条 县直有关行业部门对核准后的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社会保障兜底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措施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纳入行业扶贫规划的贫困村,安排本部门专人负责,逐级分类建立到村到户工作台账,找准行业扶贫政策项目与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需求的结合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帮扶内容、帮扶责任和完成时限。对已经脱贫退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攻坚期内保持相关行业扶持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按行业政策和脱贫需求落实贫困村、贫困人口帮扶措施。

第十六条 涉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数据审核比对工作的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扶贫办、农牧局、审计局、教局育、卫计局、民政局、住建局、房管局、水务局、残联、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土局、人行瓜州支行等部门,按照行业政策标准,负责与上级行业部门沟通对接并指导各农村乡镇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实行贫困人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确保贫困人口致贫原因按照行业标准得到认定;负责全国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全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信息审核比对,确保录入数据按行业统计口径审核,并对行业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信息真实、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各类数据省、市、县、乡、村、户“六统一”,为考核和退出验收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七条 涉及贫困退出验收指标的行业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与省市行业部门衔接,负责制定细化行业部门验收标准,对照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行业部门退出验收指标,集中组织专人开展单项验收(自评),提出认定意见,作为退出验收(自评)的主要依据,确保脱贫退出验收数据信息准确、真实,符合行业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 县直各行业部门加强与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衔接沟通,强化对各乡镇的工作指导,确保政策上下贯通;加强行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贫困群众对到村到户扶持政策的知晓率;深入开展调研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广典型,不断推动行业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第十九条 县扶贫办承担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计划项目实施、扶贫专项资金落实、公告公示制落实责任;县财政局承担涉农资金整合和扶贫资金的报账监管责任;县发改、交通、住建、水务、农牧、林业等部门承担本行业系统直接用于扶贫和整合用于扶贫资金的监管责任;县审计局负责对扶贫建档立卡对象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的跟踪审计。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行业部门定期述职制度,县直各行业部门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脱贫攻坚工作情况;健全完善行业扶贫考核监督机制,行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章 乡镇、村级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本乡镇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帮扶、退出负直接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镇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对所包行政村脱贫攻坚工作负具体责任。定期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脱贫攻坚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贫困人口动态管理的审核,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确定扶贫项目,汇总审核上报扶贫项目资金,因地制宜编制扶贫项目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到村到户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涉贫信访事件预案,预防涉贫信访事件的发生。加大对驻村帮扶工作队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政策宣传力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村、乡镇所属相关站所和相关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指导所辖行政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协调县直部门推进村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培育壮大特色产业。

第二十四条 村两委承担直接责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村两委负责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和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数据核实、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到户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村两委负责全面实施脱贫攻坚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贫困对象识别和退出、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等重要情况,从源头上预防涉贫信访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村两委负责动员引导贫困群众移风易俗,克服“等、靠、要”思想,激发脱贫内生动力。

第五章 帮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发挥部门优势,统筹各类资源帮助贫困村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包乡包村单位要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帮扶制度,紧盯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配合乡镇、村组,为帮扶的贫困村、贫困人口量身定制帮扶方案,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帮扶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各级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帮扶责任人分别是相应工作范围内的直接责任人,共同对乡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贫困村退出、贫困人口脱贫的真实性负责。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扶贫专干、帮扶联系人要经常走访贫困户,宣传党的富民政策、帮助理清发展思路,协调落实项目资金,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三十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要紧盯贫困人口增收产业发展、劳务输出、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社会保障兜底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工作任务,协助帮扶村对接落实中央和省、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系列政策,帮助贫困村制定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帮助贫困户找准发展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帮扶措施;配合乡镇党委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积极参与扶贫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注重发现典型,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负责做好“12317”信访举报事项核实处理工作,预防涉贫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各级帮扶干部要认真宣传脱贫攻坚政策,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教育引导,注重扶志扶智,坚持把物质帮扶与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相结合,发挥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主体作用。要根据贫困户实际情况,帮助制定具体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要定期走访贫困户,帮助解决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使其尽快脱贫致富。要重视疏导情绪,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各类极端事件发生。

第三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扶贫,做好联系贫困村、贫困户的帮扶工作,加强对脱贫攻坚的民主监督。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资金、项目、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第三十四条 对脱贫攻坚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下列问题的,按照脱贫攻坚责任制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四)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六)发生重大涉贫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引发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影响脱贫攻坚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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