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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2-22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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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局《关于印发酒泉市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酒环发〔2018〕6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我县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履行环保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扎实推动我县环境问题妥善解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动员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中铝兰州分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问题的教训,按照省、市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切实排查和整治辖区内的重点环境问题,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污染事件,确保我县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排查内容

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开展全面排查。重点对位于河流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居民集中区和保护区域等环境敏感区的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企业及所属尾矿库(工业渣场)进行全面排查 。

(一)排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7年建设项目环境风安全险防范措施专项整治中存在问题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各项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特别要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后,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依法正常运行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等情况;规范设置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等情况。

(三)排查固体(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贮存处置情况。重点清查企事业单位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环境隐患及管理情况;检查各类尾矿库(工业渣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掌握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利用情况。

(四)排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环境隐患问题。重点检查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情况、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和环境风险源情况;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标志标牌和隔离设施设置情况;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定期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五)排查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问题。重点排查疏勒河流域、双塔水库等水系重点企业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取缔河道采砂、渔业养殖、排污、倾倒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和排查工作,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违法项目的恢复治理情况。

三、 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认真对照新修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对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建立和落实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2月至4月)。 紧紧围绕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内容,对辖区内的重点、难点、盲点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围绕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每月至少编发2期工作简报于当月15日和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2018年4月25日前上报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情况明细表。

(三)整治验收阶段(2018年5月至9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登记造册,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及责任人,扎实开展整改工作,并定期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整治完成后,要对整治情况进行现场复核验收,落实整治销号制度,并及时上报简报及相关报表。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8年10月)。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2018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分认识到开展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遏制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环境安全的措施;要切实加强对重点环境属地管理、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建立“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专家咨询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全面排查,加强整治。扎实全面推进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把企业自查、环保专项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排查和整治重点环境问题。要严格开展执法,切实做到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 不处理不放过、 不改不放过“四不放过”,确保重点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将所有排查出来的问题建立台账,形成排查、整治、销号等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方案五落实,确保重点环境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法,依法惩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建设项目重大环保措施和要求未落实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对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的,一律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程序报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及尾矿库(工业渣场)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恶劣,拒不整改,且符合“两高”关于环境染问题司法解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信息公开,舆论引导。要根据排查整治阶段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及时公开整治信息,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排查整治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环境问题突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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