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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酒泉市肃州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

发布时间:2018-03-01   文章来源:酒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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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100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10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酒泉市肃州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酒泉市肃州区行政辖区内的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审地点
  (一)肃州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园街1号(城区企业)
  联系电话:2669617
  联系人:李加强
  (二)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地址: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街道风光大厦西侧(南郊、西郊园区企业)
  联系电话:2813876 2669617   联系人:马海峰 李加强
  四、年审方式
  (一)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无残疾职工)的肃州区行政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请自行到肃州区地方税务局以及酒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的各自管理分局领取并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2017年度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全年(2017年)工资总额,核定应缴纳保障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有残疾人职工)的肃州区行政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请自行到肃州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肃州区地方税务局五楼社保分局507办公室)参加年审并领取《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
  联系电话:2669617 18298711652  联系人:李加强
  五、年审时携带资料
  (一)无残疾人职工的单位
  1.《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
  2.用人单位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2017年1月、6月、9月、12月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
  1.《酒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2.《肃州区残疾人就业回访表》。
  3.用人单位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2017年1月、6月、9月、12月的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4.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军残证(1级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2017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有关事项
  (一)请各单位按通告要求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参加年审。
  (二)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或经调查核实的职工人数,核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仍不缴纳的将按照酒市残工委发〔2017〕14号《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的通知》在《酒泉日报》或大型媒体网站曝光。
  (四)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告。
     肃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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