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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金塔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告

发布时间:2025-07-09 15:21   文章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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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及《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13〕100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10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金塔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及地点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金塔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请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到金塔县残联参加年审并领取《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金塔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请自行到金塔县地方税务局领取并填写、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2017年度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地税部门核算并征收保障金。
  二、年审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
  2.用人单位2017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对聘用残疾职工工资必须达到上年度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3.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第二代)、军残证(1级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2017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关事项
  1.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到残联年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全额核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联系电话:0937-4419603
            金塔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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