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调查研究县内民族、宗教情况,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拟订贯彻落实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四)协调推动本县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五)参与拟订本县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相关事宜;负责民族成份的识别、恢复和更改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联系少数民族、宗教人士。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九)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职能;负责全县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
(十一)协调、管理全县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十二)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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