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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8-03-27   文章来源:酒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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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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