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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9 14:09   文章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5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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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泉市报商联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欢):
  经查,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齐灵牌铁锌钙硒多种维生素片247盒;2.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
  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肃州食药监食罚告〔2018〕10号)和《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肃州食药监食听告〔2018〕1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至公告发布期满后3日内到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肃州区光明大厦7楼)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肃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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