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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博物馆关于征集文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14   文章来源:酒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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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博物馆藏品,适应陈展需要,满足观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博物馆的性质和功能,经市文广新局批准,酒泉市博物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部分文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原则
  1.合法征集原则。按照《博物馆条例》规定,征集的文物须具有合法来源,不征集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文物。
  2.地域特色原则。以具有酒泉特色或酒泉流散文物为主,并适当征集具有文化传承和地域交流特色的文物。
  二、征集范围
  文物征集的范围在区域上指酒泉地区有史以来发现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的各类文物;在时空上指远古以来直至近现代能够充分体现酒泉社会发展特征的所有历史文物、民俗文物和革命文物,特别是能见证、体现酒泉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历史文物。重点包括:
  1.春秋战国、秦国、两汉、魏晋、隋唐、五代十国、西夏、宋朝、元朝、清朝的铜镜。铜镜须完整,铭文、纹饰清楚。
  2.反映酒泉历史发展的有特殊意义的汉简、花押、印章、钱币等。汉简须完整、字迹较为清楚。
  3.图案精美、寓意丰富、价值较高,见证酒泉历史的四坝文化,特别是火烧沟遗址出土的中、大型彩陶等陶器。
  4.反映酒泉古代军事文化的兵器、石刻、书籍等文物。
  5.敦煌藏经洞流散文物。
  6.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春秋战国至秦国、隋唐的铜器。
  7.和酒泉历史相关的画像砖。
  8.各朝代金、银、玉、瓷器,特别是反映酒泉玉石文化的玉器。
  9.反映酒泉历史文化的历代书画作品。
  三、征集方式
  1.捐赠。接受个人、团体捐赠。收藏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文物捐赠给国家。博物馆将给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或《捐赠证书》,并予以一定的经费奖励。
  2.收购。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原则,由博物馆对拟征集的文物进行鉴定,对符合入藏标准的文物给予公平合理的评估,在与收藏者协商后,予以征集。经鉴定不符合收藏要求的文物,退还收藏人。
  3.暂存。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可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借展和适当支付一定费用的方法,文物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原则下,博物馆为持有者设立展示专柜。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视情况具体协商。
  四、征集程序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意者须下载、填写《酒泉市博物馆拟征集文物登记表》(含文物名称、图片、时代、尺寸、重量、完残、来源、个人报价、持有者信息),并携带登记表到博物馆商议具体事宜。
  2.组织专家鉴定评估。对拟征集的文物先由文物专家鉴定组进行筛选、鉴定。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3.签订协议。凡征集的文物都要与持有方签订《酒泉市博物馆社会流散文物征集协议书》,并签订文物来源《承诺书》。
  4.奖励补助。由专家小组鉴定评估确定价格后,给予奖励补助。
  5.收藏入库。所有征集文物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酒泉市博物馆登记收藏。
  五、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开始,2018年6月30日截止。
  联系人、联系方式:
  蔡丽:18054130459
  邮箱:1194018704@qq.com
  王克明:18193053550      邮箱:707912847@qq.com
  联系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西路10号
  邮编:735000
  特此公告。
        酒泉市博物馆
        2018年5月9日
酒泉市博物馆拟征集文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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