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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22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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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和甘肃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切实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8年10月底前,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按标准建成运行,采取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打造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于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全面落实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规范平台运行,统一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功能完备、整体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由各市(州)负责,县(市、区)具体建设,包括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通过实体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模式和标准

(一)平台名称: XX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统一名称为“XX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二)建设模式

1.在司法局法律服务大厅的基础上,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要求配备必要人员,设立必要窗口、座席,增添相应服务设备。

2.依托政务大厅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明显标识和足够座席,满足相应服务功能。同时,要与后台服务搞好衔接,尽力方便群众,真正满足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三)场所要求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原则,尽量做到临街一层,并设置无障碍通道,合理划分服务区和等候区。具体要求:

(1)服务区设开放式服务大厅和半开放式接待窗口,窗口前应设置座椅,配备个别谈话室、调解室等与窗口服务相配套的专门业务用房,便于开展深度法律服务。服务大厅应当安装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用于办事流程、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网点的宣传和引导。

(2)等候区放置法治宣传资料存取架,摆放常用法治宣传资料,配备书写台、意见箱、座椅、饮水机等设备。条件允许的可以设立单独的法律书吧,放置法律书籍、杂志、报刊等,有条件的地方配置法律服务智能机器人,以方便群众咨询和直接查询。

(四)功能设置

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采用“4+X”建设模式。“4”为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基本职能;“X”为拓展职能,可根据需要和条件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采取“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模式。

(五)职能任务

1.组织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并对有关法律需求与事项提供指引、帮助。

2.承担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受理、指派、分流、协调处理和案件回访等。

3.承担公共法律服务力量、资源的指挥和调度。

4.协调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参与对重大疑难复杂事务或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研究会办、联动处置。

5.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跟踪督办分流交办的事项。

6. 收集、研判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公共法律服务资讯。

7.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行政审批等管理服务职能。

8. 做好辖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考核工作。

9. 接收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10.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六)标识标牌

1.标牌设置应做到规范、整齐、简洁、醒目,便于识别。

2.外部标牌:大厅正门上方设置“XX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识,或在正门右侧悬挂“XX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牌。

3.场所标识: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司法行政徽和“公共法律服务”字样,采用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4.指示牌设置:应在各服务窗口上方分别悬挂或通过电子屏显示标牌,标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服务内容。在指示牌上,可使用律师、公证等业务徽章。

5.公示牌设置: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人员信息及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七)办公设备及便民设施

1.配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电话机、档案柜等基本办公设备。

2.配备接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的电脑。

3.配备触摸查询屏,为服务对象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4.配备便民桌椅,并提供笔、老花眼镜、饮用水等用品。

5.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八)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主任 ,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可设值班主任,负责中心日常运行管理与业务指挥调度。根据中心功能设置,按照岗位职能要求配备工作人员。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岗位:

(1)综合接待岗,负责指引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律师专业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解答相关咨询,开展法治宣传。

(2)法律咨询岗,安排律师等专业人员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3)法律援助岗,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完成指派、办理环节。

(4)人民调解岗,受理调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案件,分流其他人民调解事项。

2.人员要求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机关人员推向一线窗口,发挥服务为民职能,实现前台综合服务与后台专业服务有机结合。要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整合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等法律服务资源,教育和引导法律服务行业积极履行公共服务的社会责任,壮大公共法律服务力量。进驻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

(2)熟悉与本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3)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胜任本业务法律服务工作;

(4)熟悉中心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

(5)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九)台账设立

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台账设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制度台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分流交办和联审会办、档案管理、效能考核、需求研判、责任追究、统计报告、投诉处理、服务评价与回访、公示公开等工作制度;

2.工作台账:健全和完善中心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人员值班、法律服务需求研判分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督促检查、业务培训、群众满意度评价等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工作图片等;

3.服务台账:设置接待登记表等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来访人姓名、联系方式、来访时间、接待人员、办理事项、办理过程及结果、接待人签名、满意度调查;

4.台账管理。定期对各类台账有关内容进行整理汇总,立卷归档。加强服务台账信息化、数字化管理。

(十)投诉处理及反馈

1.明确受理部门和人员,畅通受理渠道,设立投诉电话、固定意见箱、电子邮箱等;

2.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

3.建立投诉反馈机制,限时处理服务对象所反映的问题;

4.做好投诉记录,记录应完整、细致。

(十一)评价与改进

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加强考核评估和督查巡查,以供给水平、需求满足情况和均等化实现程度等为重点,定期进行评估通报。

三、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模式和标准

(一)平台名称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统一名称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二)建设模式

1.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有独立业务用房的司法所,可在司法所内设置开放式服务厅(室),在司法所正门右侧悬挂“××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标牌,标牌材质样式与司法所标牌统一。

2.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设立。如当地政府已建立有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并且自身没有条件独立设立,可通过进驻当地综合性服务平台,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悬挂“××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标牌,也可以按进驻单位统一标准的标识名称,但应含有“公共法律服务”或“法律服务”的元素。

(三)服务人员

司法所工作人员即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工作人员。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省委政法〔2016〕97号)要求,结合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加强司法所工作力量,及时办理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有关法律服务指引、办理或承接相关法律事务等。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及相关工作经验或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强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实务工作能力,熟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与工作流程。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力量:

1.通过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派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工作。

2.通过政府直接提供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组织选派或选聘服务人员。

(四)平台设置

1.岗位设置: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应设有开放式的服务厅(室),并设置接待“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窗口,在各服务窗口上方分别悬挂或通过电子屏显示相应标牌,设置桌面台牌。

2.公示牌设置: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人员信息及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3.建立微信工作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牵头,建立乡镇(街道)有关人员、法律顾问、村(社区)干部、调委会成员等参加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工作群,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答疑解惑,化解矛盾,并有效协调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

4.办公设备及便民设施:

(1)配备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电话机、档案柜等基本办公设备;

(2)配备接入“12348甘肃法网”的电脑;

(3)配备触摸查询屏,为服务对象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4)配备便民桌椅,并提供笔、老花眼镜、饮用水等用品;

(5)其他必要设备设施。

(五)服务内容

1.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

2.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

3.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4.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提供法律顾问咨询;

5.参与指导、考核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四、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模式和标准

(一)平台名称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统一名称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二)建设模式

1.依托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或村委会办公场所建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挂“××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标牌(原司法行政工作室改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标牌)。

2.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由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服务资源欠缺的地区,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同时担任多个村(社区)法律顾问。

3.在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醒目位置设置法律服务公示栏,公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负责人、法律顾问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监督电话等,以便服务对象能随时联系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负责人或法律顾问,解决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

4. 依托村(社区)政务服务平台设立。如当地有统一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可通过进驻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悬挂“××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标牌,也可以按进驻单位统一标准的标识名称,但应含有“公共法律服务”或“法律服务”的元素。

(三)服务人员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员主要负责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有关法律服务指引、办理或承接相关法律事务。

1.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顾问、村调委会主任等组成。

2.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具备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协调律师资源相对集中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安排一定数量律师到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地区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鼓励引导有条件律师事务所开设“互联网律所”,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四)服务方式

1. 驻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村(社区)法律顾问,要通过定时驻点、预约服务等方式,向辖区内群众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2. 建立微信服务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建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吸收村(社区)干部、调委会成员、部分党员和村(居)民代表加入,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矛盾调处、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指引等。

3.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也可利用现有微信群资源,搭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形成分层级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的微信矩阵。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是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和途径,与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网络平台共同构成线上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今年10月底实现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要努力争取把平台建设纳入党委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民生工程、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平台建设提供有力保障。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和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要主动加强同发改、国土、住建、民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全力落实实体平台建设各项任务,促进实体平台建设全面推进。要抓好督察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实体平台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甘肃省司法厅

2018年3月20日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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