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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23   文章来源:酒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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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甘教厅〔2018〕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规范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一)梳理完善设置标准。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酒政发〔2017〕263号)精神,市教育局将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酒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基本办学标准(试行)》。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已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现有已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按批准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擅自设立分校(教学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注销办学资质,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治理证照不全或无证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各县(市、区)要加大对证照不全或无证非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只取得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准入条件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不具备准入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既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准入条件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不具备准入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同时,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结果要通过辖区内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确保学生、家长的知情权。
  (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课程设置。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下同)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规范公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学习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工作机构
  成立酒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治理行动,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全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0937-2619410,邮箱:82374316@qq.com。
  四、职责分工
  (一)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酒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在本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未审批的)的不规范办学行为,以及中小学校增加学生课外负担不良行为的摸底和治理行动。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超业务范围开展教育培训和其他登记不规范行为进行排查摸底和治理整顿。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进行排查摸底和治理整顿,重点对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办学和擅自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培训的机构进行治理整顿。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进行排查摸底和治理整顿,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和治理。
  (六)各县(市、区)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摸清情况,具体实施,集中整治。
  (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和教师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进行治理,牵头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公布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超范围办学、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同时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师管理。
  (八)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自查自纠,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师管理,严禁教师参与或组织校外培训,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生校外培训情况摸底调查,为综合治理提供依据。
  五、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开展排查摸底,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机制,成立相应机构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各县(市、区)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摸底,各部门摸底情况统一报县(市、区)教育局,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汇总后于5月20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其他相关部门应将摸底情况按部门分别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二)自查自纠(2018年6月1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和规范审批、登记标准和程序,按照《酒泉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基本办学标准(试行)》要求,对现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重新核查验收登记。各中小学校要在辖区内教育部门领导下对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教师管理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于6月10日前将辖区内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其他相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按部门分别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整顿治理,建立工作台账,同时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各县(市、区)教育局务必于12月15日前将本地各部门集中整改情况和《白名单》《黑名单》报送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其他相关部门应将集中整改情况按部门分别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四)专项督导检查阶段(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成立专项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形成督查报告,向全市通报督查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本地民政、人社、工商、公安、消防、城管以及乡镇(街道)和社区等相关部门的联合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治理”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晰职责,互相协调,开展排查摸底和专项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治理整顿。同时探索形成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三)各县(市、区)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进行。各中小学校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五)各县(市、区)要认真学习领会《行动方案》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且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六)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将专项治理方案、举报渠道、排查摸底和自查自纠报告、相关统计表格等于2018年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教育局,同时报送电子版,并在每季度末将本辖区治理整顿进展情况报市教育局。
  (七)市直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行动方案》的整体部署,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对本校教师“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教师参与或组织校外培训”等行为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将相关材料于6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专项治理办公室。
              酒泉市教育局
              酒泉市民政局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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