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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园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02 01:20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阅读量: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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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各单位:

现将《柳园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柳园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建设方案

柳园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柳园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瓜州县2018年禁毒工作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辖区内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省、市禁毒委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监护、全程康复” 为原则;《协调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实现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进一步规范吸毒人员的戒毒和康复工作,积极推动全镇群众性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巩固和维护我镇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工作对象和范围

(一)根据《戒毒条例》规定,对下列柳园户籍和柳园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1.本人有戒除毒瘾愿望,能主动配合治疗,且有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但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2.有稳定的工作、生活来源、固定住所,具备帮教条件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4.不满十六周岁的。

5.七十周岁以上的。

6.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7.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三)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如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协议执行社区戒毒(康复):

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

2.无生活来源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

3.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工作条件的;

4.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四)送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公安机关应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底卡。

2.公安机关对查获吸毒人员的治安处罚决定书(或复印件)。

3.制作《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告知书》,并送达本人签字,本人拒绝签字,应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上注明,共计一式四份、治安卷一份、一份派出所存档、一份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一份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护小组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签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二份,其中一份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一份存档;签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保证书》四份,其中一份交戒毒人员,一份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一份交帮教小组,一份存档。

(二)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戒毒人员外出三天以上(离开本市、县、区)的必须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请假并做好登记,如属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必须报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并保证通信联系和定期尿检;搬迁或离开固定居住地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在离开前十五天,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同时通知所在地派出所,经迁移双方有关机关同意后可迁移。

(三)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报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本人自愿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应报公安机关批准后送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戒毒。

(四)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需要药物治疗的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定期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到有资质的治疗单位进行药物治疗,费用自理。

(五)对三年戒期已满人员,及时作出评估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由派出所逐级上报解除管控。

(六)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反社区协议: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毒品尿样检测三次以上的;

3.擅自离开本辖区三次以上的,或者擅自离开市、县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者应保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隐私,不准泄露社区工作秘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柳园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镇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柳园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职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机构示意图》《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药物维持治疗制度》《社区戒毒(康复)日常工作流程图》规章制度以及《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尿检委托协议书》 《社区戒毒(康复)告诫书》等台帐资料,柳园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南,指导社区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履行工作职责,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8年5月-6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召开动员会,明确工作意义、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对现有吸毒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完成专兼职人员工作配备、禁毒志愿者招募等工作;建立健全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社区戒毒(康复)各项规章制度。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7月-10月)。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增添措施,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全面铺开14个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摸索出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1月)。全面总结我镇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规范化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六、工作职责

柳园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镇党委、镇政府和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指导下,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戒毒工作。

派出所负责落实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设,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情况;依法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尿样毒品检测;负责社区戒毒(康复)过程中的相关审批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下达;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的管控衔接工作;定期开展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尿样检测;组织民警参与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对不执行社区戒毒规定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毒品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严肃性;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柳园镇卫生院负责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必要的生理、心理治疗;组织医护人员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状况,并对传染性疾病等特殊情况采取应对措施;会同柳园派出所、柳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共同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司法所负责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向社区戒毒(康复)的衔接工作,确保符合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管控范畴;加强对戒毒出所人员的宣传教育,为社区康复工作做好铺垫;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民政办负责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为无职业且缺乏就业技能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帮助其回归社会。

柳园学校负责将禁毒预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内容,有效提高在校学生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子女就学积极提供便利;出现在校生吸毒情况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积极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各社区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落实社区戒毒(康复)经费保障,将社区的吸毒人员层层分解落实到本社区委员会领导干部,落实“多帮一”的安置帮教工作措施,定期组织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尿样毒品检测和戒毒(康复)情况评估,要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法律援助、心理矫治、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要大力给予援助。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社区戒毒(康复)是贯彻《禁毒法》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各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序的开展。

(二)广泛动员,精心部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是《禁毒法》的一个新举措,要结合《禁毒法》,广泛宣传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开展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的辅导培训,规范各项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法。各社区、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柳园镇社区戒毒(康复)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台账、档案,强化对吸毒人员的监管;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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