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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护理照料补助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7 17:34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阅读量: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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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18〕22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酒民电〔2018〕37号)精神,做好我县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日常生活护理照料工作,不断提高供养水平,现就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护理照料补助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护理照料补助的对象为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城乡特困分散供养对象中失能人员年补助标准为1200元,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2.城乡特困分散供养对象中半失能人员年补助标准为600元,每人每月补助50元;

3.城乡特困分散供养对象中全自理人员,年补助标准为300元,每人每月补助25元;

4.城市特困集中供养对象中的全自理人员年补助标准为534元,每人每月补助44.5元,失能半失能人员参照分散供养对象中同类人员执行;

5.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对象年补助标准为2577元,每人每月补助214.75元。

三、资金筹集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护理照料补助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支出。

四、资金拨付

集中供养对象护理照料补助按月拨付供养机构,分散供养对象护理照料补助按月拨付各乡镇财政惠农专户。

五、执行时间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护理照料补助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有关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养老护理机构要结合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使用护理照料费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发放护理照料补助等方式,确保特困供养对象日常生活有人护理照料,基本生活不出现任何问题。

瓜州县民政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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