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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瓜州县风润风电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5-10-27 16:25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阅读量: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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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环罚〔20182

瓜州县风润风电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595524558C
地址:瓜州县县府街财政局后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学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的瓜州天润柳园二期49.5兆瓦风电场110KV送出线路和升压站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瓜州天润柳园二期49.5兆瓦风电场110KV送出线路和升压站工程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成并投入使用。因该项目建成至今已超过两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文件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该项目也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规定,应当依法对其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追溯期限的影响。我局于2018年6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瓜环罚告字[2018]2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至目前,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达回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情节: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非生产型)(情节轻微) 后果: 裁量认定:违法行为 情节轻微,无后果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圆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
2. 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陆仟圆¥21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瓜州县农商银行渊泉支行

户名: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381210123149900001004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瓜州县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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