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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消保维权典型案例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8-06-27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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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广告需谨慎,违规用语不可用

【案例简介】2018年4月19日,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工商质监局疏勒河工商质监所接到上级分派的消费投诉,浙江省杭州市钟先生投诉瓜州县康民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阿里巴巴发布虚假广告,称其所销售的枸杞有治肝肾阴亏,腰膝酸软,头晕,目眩,目昏多泪,虚劳咳嗽,遗精等功效,误导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被投诉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商品价款三倍金额的赔偿。

【调解结果】接到分派后,疏勒河工商质监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方所在地酒泉市瓜州县沙河乡常顺村七组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调查取证,瓜州县康民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的枸杞产品介绍中确含有“功效:有治肝肾阴亏,腰膝酸软,头晕,目眩,目昏多泪,虚劳咳嗽,消渴,遗精”等词汇,属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发布广告,但在调查中我所执法人员发现消费者在瓜州县康民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阿里巴巴网店的订单(价值750元)在付款前已取消,交易行为尚未发生,又因该经营者系移民乡镇的贫困户,经执法人员与消费者电话沟通,消费者与被投诉方达成一致,由被投诉方瓜州县康民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赔偿消费者人民币1000元,同时责令被投诉方删除其违规广告。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发布虚假违规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案例,瓜州县康民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消费者追求养生保健的消费心理,在广告中使用疾病治疗功能用语进行宣传,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其违法事实确凿,疏勒河工商质监所处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结果合法有效。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我们执法人员责令瓜州县康民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其违法广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但因考虑到经营者系移民乡镇贫困户,因此经被投诉人同意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瓜州县康民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赔付消费者人民币100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瓜州县康民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属首次违反《广告法》规定违规发布广告,且交易行为尚未发生,未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故我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予立案处罚。

【消费提示】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广告中但凡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及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等内容,均属违法虚假宣传,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要谨慎,不要受此类广告迷惑从而造成经济或其他方面损失,同时消费者发现此类广告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或消协举报,共同净化广告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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