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慎遗失,依据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现公告作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我局将补发新证。
二、本局2017年第3期公告中,位于酒泉市肃州区西关路3号楼3-1-2,权利人王金生,酒国用(2003)第47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更正为酒国用(2003)第5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本局2018年第5期公告中,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执20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白计成、程丽英共同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58号光明花园17号楼2-6-2号,酒房权证私字第85537-1号房屋所有权证、酒国用(2007)第22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更正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执1833号,酒国用(2013)第5844号土地证,酒房权私字第91448-1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四、本局2018年第5期公告中,依据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902执106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王春仁、李娜共同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大道58号1号楼2-1-1号,酒国用(2012)第4931号国有土地使用,现更正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902执535号、酒泉市肃州区东大街90-1号楼1-5-3号。
五、依据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执恢15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酒泉市康源油脂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肃州区西郊工业园区纬四路50号,酒房权证股字第62-1-2-00-0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