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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四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交办第7批82号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18-08-05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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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7月30日甘肃省第四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组交办瓜州的第7批82号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关于第7批82号“瓜州县老金厂敦煌金龙矿业选矿厂,选矿废水偷排,粉尘严重”的问题。

7月30日接到酒泉市交办群众信访投诉问题的通知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做出批示,县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召集会议安排部署,明确由县环保局牵头办理。县信访组第一时间交办,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迅速调查核实处理,按时上报进展情况,目前该案已进入处罚程序。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举报所称企业为敦煌市(金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金厂金矿,项目环评、验收手续齐全。该企业矿石破碎工段在封闭车间内进行,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正常运行,投诉所称粉尘污染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关于偷排选矿废水问题,经调查,该企业在2018年6月13日-6月14日,6月20日-6月21日、7月8日-7月9日,7月24日-7月25日发生机械故障造成浓密机压耙,故障期间,该企业4次将浓密机底部未经压滤脱水的尾矿浆约2000方直接输送至尾矿库内,投诉所称的偷排废水,实为未经压滤脱水的尾矿浆,排放尾矿浆的尾矿库有防渗措施。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该企业在设备故障期间,未使用压滤设备对尾矿浆进行压滤脱水,直接将浓密机内的尾矿浆输送至尾矿库,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8月1日上午,县环保局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进一步调查取证。针对老金场敦煌金龙公司违法行为,县环保局于8月2日向敦煌市金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金厂金矿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照甘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结果,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0800元整。目前,处罚程序正在进行中。同时,县环保局将继续做好对该公司的长效监管工作,督促其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下一步工作中,我县将加大对矿山企业的督查检查力度,确保开工生产的矿山企业的废水排放、粉尘控制在有效的范围内。一是高度重视。要求各相关单位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举一反三,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对矿山企业的整治力度,统筹部署,切实做到“领导落实、工作落实、责任落实”;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切实做到环保意识入心入脑,家喻户晓,推动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三是严格执法。综合运用日常巡查、联动执法等手段,加强监管,切实抓好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多次劝阻仍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罚,加大违法成本,为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瓜州县保障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组工作协调联络组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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