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出让土地审批事宜。原由县政府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土地供应方案、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查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审查事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直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不再提交县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2.划拨土地供地事宜。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直接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3.设施农用地备案事宜。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农牧、国土副县长审批或审签。
4.临时用地审批事宜。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农牧、国土副县长审批或审签。
二、简化建设用地报件资料
(一)划拨用地需提交的报件资料
1.用地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审查报告(涉及乡镇区域);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通知书》;
4.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5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立项文件;
6.草原、林业、自然保护区等相关部门的协查意见;
7.测绘单位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二)出让用地需提交的报件资料
1.用地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出让预申请;
2.乡镇政府审查报告(涉及乡镇区域);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建设用地红线图;
4.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5.草原、林业、自然保护区等相关部门的协查意见;
6.测绘单位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需提交的报件资料
1.用地单位出具的项目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审查报告、用地监管协议、公示(涉及乡镇区域);
3.农牧部门的备案批复;
4.草原、林业、自然保护区等相关部门的协查意见;
5.测绘单位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四)临时用地需提交的报件资料
1.用地单位出具的用地申请;
2.草原、林业、水务、自然保护区等相关部门的协查意见。
三、落实项目用地审查责任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涉及发改、工信、规划、建设、国土、农牧、环保、水务、自然保护区等有关部门,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与土地审批供应相关的项目立项、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协查、供地方案编制等工作效率,不断提升用地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项目依法依规快速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