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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瓜州县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9 14:09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阅读量: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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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脱贫领发〔2018〕40号

瓜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瓜州县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瓜州县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实施细则》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瓜州县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瓜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瓜州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印制

打印:李 丹 校对:张彦东 共印50份

附件:

瓜州县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真正受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开办发[2018]16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公告公示对象

第一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行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栏)等形式,公开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公告公示对象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金融扶贫资金以及所安排的各类扶贫项目等。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甘财农二【2017】41号 )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三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县级公告公示工作,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整合计划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包括来源、规模、用途等),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二)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在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三)各类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第四条 公告公示信息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原则上应做到:

(一)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补助标准、政府采购及招标情况、绩效目标、受益对象和减贫带贫机制等。

(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四)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第五条 对集中实施以及重点扶贫项目要设立标识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绩效目标;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结果、覆盖农户、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举报电话等。

第六条 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七条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由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和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予以公告。

第九条 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级扶贫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由县级扶贫部门予以公告,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十一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终,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

公告公示落实情况纳入竣工验收范围,未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得审批实施。

第三章 公告公示形式

第十四条 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五条 乡(镇)要在政务公开栏及门户网站上公布各类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扶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安排、实施时间、预期效益等。

第十六条 项目村申报扶贫项目时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申报的扶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预算投资、受益对象、实施时间、预期效果。扶贫项目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后,要公示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扶贫项目成果、资金效益等。扶贫项目启动实施后,要根据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 行政村在村务公示栏进行公示的同时,要在自然村组召开村民大会,通过宣讲的方式,使公告公示层级下沉到自然村、到户,发挥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

第十八条 设立扶贫项目公示牌。各类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总投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建设规模、完成时间、覆盖贫困户情况、绩效目标、实施效果等内容。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四章 公告公示时间

第十九条 县级在制定完成本级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地公告公示;乡(镇)、村在接到县级下达的扶贫资金及批复的扶贫项目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告。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五章 公告公示监督

第二十条 公示公告要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公示公告档案,做到公示公告有据可查。公示公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每年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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