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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17 21:53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   阅读量: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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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环罚〔2018〕3号

瓜州县铭阳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MA737HAK4E

地址:瓜州县桥湾312国道梁场拌合站以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1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其情形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以上事实,有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瓜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目前,瓜州县铭阳工贸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情节: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情节严重)2、项目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等级:报告表(情节一般)后果:1、项目运行状态:试生产(后果较重)2、大气污染物种类:粉尘(后果严重)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捌佰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捌佰圆(¥42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瓜州县农商银行渊泉支行

户名: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381210123149900001004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瓜州县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瓜州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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