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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汇编(十八)

发布时间:2025-07-15 20:26   文章来源:酒泉日报   阅读量: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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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举报电话:酒泉银监分局电话:0937—5985372;酒泉市公安局电话:0937—5926020;人行酒泉市中支电话:12363;酒泉市工商局电话:0937—2613252;酒泉市政府金融办电话:0937—285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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