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酒泉市民政局酒泉市财政局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后标准通知如下,请各乡镇认真学习,严格做好重点优抚对象日常摸底调查工作,及时上报减员情况,确保优抚资金发放准确。
一、调整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具体见附表。
二、调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具体每人每年标准为:烈属2544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1850元,病故军人遗属20550元。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300元。
四、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标准的原则,调整为每人每月630元。
五、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
六、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440元。
八、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一方稳定的高度出发,在“八一”、“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进一步加大对复退军人特别是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走访慰问力度,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在评审低保核算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请各乡镇在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时等惠民政策落实中给予重点优抚对象优先优待,让他们切切实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关注。
瓜州县民政局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