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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瓜州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6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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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三政发〔2018〕292号

三道沟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瓜州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

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村、各驻镇单位:

现将《瓜州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进行宣传。

三道沟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三道沟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18年12月5日印发

打印:赵莉莎校对:何莹共印24份

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瓜政办发〔2018〕284号

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瓜州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加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切实盘活“三农”资产,推动农村“三变”改革,保证全县范围内农村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与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继承遗赠形成“一户多宅”的问题。历史上接受继承遗赠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有遗嘱的按遗嘱登记,没有遗嘱的各继承人补充签订受赠协议,再由村组核实,经公告无异议后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也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村组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按“一户一宅”予以确权登记;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分户,相关权利人签订房屋分割协议,村组审核公告无异议,宅基地和房屋按“分户分宅”予以确权登记。

3.非集体经济成员宅基地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出务工、上学、就业、养老等原因在城镇购买住房居住,或者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应标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村民在户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地之外购买、自建住宅,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现宅基地经村组同意公示无异议,由乡镇政府申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否则,只调查测绘,不确权发证。

4.非本县居民购买、自建住宅不予确权登记。外县人口在我县打工、租地、流转耕地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私购住宅、自建住宅的,只调查测绘,不确权发证。

5.“证小宅大”。住宅所在位置符合村组居民点规划,宅基地实际所占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且证载面积小于330平米的,经调查和邻里无权属纠纷,又不占用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经村民小组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可按不大于330平米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确权登记。

6.村民因为住宅翻新重建、或者与本组村民互换宅基地导致现居住地与证载位置不相符的,但住宅符合乡村规划的,在注销原宅基地证并拆除后,按不超过330平米的标准补办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7.乡镇政府、村委会、医院、学校、文化室等乡村公益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实际使用土地测绘。若超占面积或改变用途的,需重新报批;原无批准手续的,按现实际用途报批办理。

8.村民在乡镇国有土地上按照宅基地规划自建住房的,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按国有土地农村住宅划拨使用确权登记;在其它村组已有宅基地又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住宅的,须将原宅基地退回,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将新建住宅所使用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或将新建住宅所使用的宅基地退回,否则只调查测绘,不予确权。

9.证载户主变更登记。由个人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签订赠予、遗赠合同,经村民小组认可,村委会进行集中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变更后的权利人直接确权登记(仅对家庭成员内部权利人发生变更适用),其它变更权利人的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10.以户主为代表单独登记。农村宅基地按户批准拨用,结合农村现状实际,允许户主作为权利人代表申请单独登记,但必须向权利人声明,该不动产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成员另有约定认可的除外)。

11.多个土地使用权证问题的处理。多个土地使用权证是指同一权利人(非继承)有不止一个土地使用证的情况。根据证载信息只调查登记其中符合村组建设规划、登记时间最新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在村组建设规划之外占用的土地,或者修新未拆旧的宅基地不予调查登记。

12.村民没有按程序申请、审批宅基地,在居民点规划区内自建住宅的,即“没有宅基地证、没有登记资料”的,宅基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测量后,按不超过330平方米的标准,由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申请,村委会审核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13.对于无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由权利人自愿申请,村委会初审核实,并公告30天无异议,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瓜州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印发

打印:王亚乾校对:崇力博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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