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全面启动调查工作
各县级单位在接到国家下发的调查底图三个月内,完成县级国土调查工作,并按时上报到省级三调办;各省级三调办在接到县级上报的国土调查成果两个月内,完成省级全面检查和整改工作,并按时上报全国三调办。至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60%地区的国土调查工作。
5. 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及相关软件开发
根据建库需要,开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国家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共享服务平台及相关软件。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相应的硬件设备。
6. 组织核查工作
制定核查工作方案和标准规范,开发核查软件,对省级上报的县级国土调查成果开展内业核查以及互联网在线和外业抽查工作。
国家级内业核查工作在接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国家级内业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地方;地方在收到国家反馈成果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复核调查、数据整改及省级检查,并由省级上报整改成果;国家在接到省级上报整改成果的三个月内,完成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以及数据库入库工作。
7. 全面开展西藏自治区的国土调查工作
8. 启动全国汇总工作
制定全国汇总工作方案,开发汇总软件,完成全国汇总的各项准备工作。
9. 其他工作
继续开展宣传、指导、检查、政策与技术研究等工作。
(三)2019年全年
1. 完成全国国土调查工作
至2019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国各县级的国土调查工作及省级检查工作。
2. 完成调查成果的核查和验收
至2019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以及数据库入库工作。
3. 统一时点变更
组织开展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将数据统一到12月31日调查标准时点。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国家采集覆盖全国的卫星影像,制作正射影像图,提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变化信息并陆续下发地方。
(四)2020年全年
1. 统一时点更新及数据汇总分析
2020年2月20日前,完成县级三调增量更新数据调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工作,完成省级检查工作;省级三调办负责将各县级国土调查增量数据上报全国三调办。
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三调成果初步汇总。
2020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统一时点增量更新数据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工作。
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三调数据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
2. 向国务院呈报调查成果并启动调查工作总结和表彰
2020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呈报调查成果;之后启动调查工作总结和表彰工作。
3. 三调成果预检和验收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调省级成果预检和验收工作。
十四、实施保障
(一)实施要求
三调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制作底图、内业判读地类,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各地要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确保调查成果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安全保密,凡涉及保密数据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国家和地方责任分工
1. 国家负责的工作
(1)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2)开展技术培训;
(3)组织开展宣传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4)省级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备案;
(5)统一采购遥感影像资料和生产正射影像图;
(6)统一制作调查底图;
(7)统一制作行政界线;
(8)开展检查和指导;
(9)指导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0)调查成果核查;
(11)国家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在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建设国家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12)国家级数据汇总和上报;
在省级数据汇总、验收基础上,汇总各类数据,形成国家级调查成果,上报国务院。
(13)组织西藏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
安排经费、组织队伍,协助西藏自治区完成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
(14)总结表彰等工作。
调查结束后,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
2. 地方负责的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地方实施方案和细则,报上级国土调查办公室备案审查后实施,其中省级制定的实施方案、细则和其他文件报全国三调办备案。
(2)开展宣传工作;
按照三调宣传方案,分阶段组织、部署宣传工作。省级以下各级国土调查办公室,面向全社会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3)开展各级培训;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国家编写的培训教材以及省级制定的细则,对各级国土调查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承担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确定承担单位;
公开择优确定各级调查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在任务发包时,须将承诺调查从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作为要件。
(5)核实调查底图和行政界线;
对提供的调查底图和行政界线进行核实,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报上级国土调查办公室处理。
(6)确定省以下调查界线;
以行政区域勘界资料为基础,确定省以下调查界线。
(7)组织具体调查工作;
由省直接部署或由市(地)、县(区、市)组织具体调查工作,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完成调查任务。
(8)组织检查与指导工作;
组织检查与指导具体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发现、处理三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请示。
(9)指导并组织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针对调查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提出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调处。
(10)组织预检验收和核查;
根据有关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自检、预检、验收和数据核查,协助国家对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
(11)开展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依据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开展省、市(地)、县级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建设。
(12)进行成果汇总;
以县级调查数据、图件、报告等为基础,汇总省、地级各类成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13)进行调查工作的总结与表彰。
调查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表彰。
(三)保障措施
1. 组织保障
(1)组织实施机构;
全国三调办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各地成立相应的国土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实质参与进来,共同负责本地区国土调查工作。下设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联合工作组,由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分别负责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
(2)调查机构。
具体调查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专业队伍承担,有能力的自然资源部门可自行开展调查。
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专业技术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土地调查工作经验(近五年中承担过土地调查任务);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国家级任务的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国家组织的三调培训,参加省级或市县级任务的专业队伍须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组织的三调培训;专业队伍中应有30%以上技术人员通过培训。
自行开展调查的县级单位,由省级三调办审核,报全国三调办备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2. 政策保障
(1)编制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系列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技术规程、数据库标准、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针对调查中涉及部门统计的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水域空间重叠、法院查扣地调查、军用土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应的调查政策,拟定解决方案或技术处理办法;
(2)国土调查数据是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三调工作完成之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出让等土地管理工作,均以三调成果为依据;
(3)充实调查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保证调查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各地及时将调查数据报国家汇总,保证国家调查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现势。国家级土地基础数据库将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整治审批、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均以三调数据库为准。
3. 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执行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全国三调办根据需要统一制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及地类认定的技术规程规定,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制定统一的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省级三调办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规定和规范,并结合本省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市(地)、县级国土调查办公室,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调查规范、标准和细则,制定调查的具体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3)加强技术指导与咨询。
全国三调办和地方国土调查办公室成立技术专家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邀请部分土地管理领域的老专家、老领导,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巡查、咨询、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4. 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各地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国土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国家、省、地级分级负责检查验收。县级国土调查成果由地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省级汇总成果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国家对省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国土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调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按任务提出年度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4)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本次调查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设立第一责任人,将数据真实性与干部考核挂钩。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5)建立项目监理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投标确定技术力量强、信誉好、质量把关严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推行项目监理制。没条件的地区,也可从项目承担单位抽调技术人员交叉监理,全程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由项目监理机构在规定的权利和职责下开展日常监理工作。项目监理实施前须制订规范的监理规划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委托方、监理机构和项目承担方的权利和职责。项目监理实施须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6)建立事后评估制度。
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汇总后,由统计部门组织开展事后评估,对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
5. 经费保障
三调经费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通知》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国土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保障三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共享应用
三调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与各部门共享并用于宏观调控和各项管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国土调查相关成果由各部门共享,充分发挥国土调查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通过成果集成,满足科学研究、社会公众等对国土调查成果资料的需求,实现调查成果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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