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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提取、继承

发布时间:2019-06-05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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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或继承条件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继承

1.在职期间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全部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2.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提取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符合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且本人要求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终止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丧失中国国籍的。参保职工移居国外,可在其离境前或离境后本人书面申请终止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个人账户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

(二)申请资料:

1.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社保卡(社保卡未发放的提供银行卡);

2.代办人委托书。

(三)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办理

(四)办理期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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