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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瓜州洪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9-06-29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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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环罚〔2019〕2号

瓜州洪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670839323a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园铁路房地产管理中心47号楼2-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德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4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金选厂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其情形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19年4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于2019年5月6日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瓜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至目前,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情节: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情节较重);裁量认定:此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无后果;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圆整(?1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见附件)付款码或凭缴款识别码登陆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将罚款缴至指定的甘肃省非税收入管理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瓜州县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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