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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4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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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办水保〔2015〕247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进一步规范我部水土保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水土保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严格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要求,我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二、简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材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产建设单位向我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国发〔2015〕58号文件出台前,已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的,生产建设单位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按原申请材料的要求向我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同时提供相关委托材料。

三、协同下放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权限。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明确核准权限下放的生产建设项目,同步下放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审批权限。对2014年10月31日前已由我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明确核准权限下放为地方人民政府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按照核准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相应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四、切实强化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和规范水土保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指导和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下放权限的水土保持方案和设施验收审批的承接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审批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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