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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5-07-19 14:50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量: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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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9〕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农资金整合的基本原则:坚持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坚持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力争整合所有能整合的涉农资金,做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第三条资金整合范围: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安排的省级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山洪灾害防治资金、测土配方补助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农村综合改革示范点补助资金、土地开发治理项目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示范和规模化畜禽养殖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沼气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省级资金;市、县两级投入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资金整合的目标:通过整合资金,切实解决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实现“项目规划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规范高效、资金管理严谨安全”的管理新机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二章整合分配

第五条按照大整合、大建设、大发展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县脱贫攻坚规划,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以减贫增收巩固脱贫成果为中心,围绕未脱贫人口,兼顾已脱贫但收入不稳定的贫困户,优先解决“一户一策”到户到人精准措施资金需求,重点用于精准脱贫计划的到户增收产业培育项目。同时,紧紧瞄准贫困村、贫困户急需解决的人饮、渠、路等短板弱项“急难特”问题安排项目。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村及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第六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资金整合规模及贫困村需求清单,确定资金主要用途和具体建设任务,向相关单位发出整合通知书,制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由相关部门、单位或乡镇按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时间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紧盯精准扶贫短板和项目资金需求,确定具体项目,提出下年度资金需求,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求提前上报的要提前上报)。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再分配后,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涉农整合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内容。上级主管部门有硬性要求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按上级规定由相关单位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第九条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年度整合实施方案,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审计决算制、绩效评价制、资产移交制。

第十条对纳入整合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和项目要求进行招标,需政府采购的项目,报政府采购办审批进行采购。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整合资金应该根据轻重缓急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资金预算,将调整后的资金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要按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用途。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纳入整合的项目资金严格落实县级报账制进行专账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资金使用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安排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相关部门对当年实施竣工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认真总结整合项目实施经验和存在问题,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省市相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实行项目公示公开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应将相关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政府县长为第一监管责任人,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部门负责人、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整合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扶贫、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违规违纪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抽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工程建设监管、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法定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的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授权受益的乡(镇)村进行质量义务监督。涉农专项资金整合工程建设受益乡(镇)村,选派工程质量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对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乡(镇)村分管领导汇报,也可直接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年度资金整合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制度。资金整合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二十二条整合资金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与年度评先表模相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瓜州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瓜政办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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