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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致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网民一支明月丁香)留言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10-24 22:26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量: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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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19年7月16日

网民留言:

近日,在瓜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看到贵局《瓜环查(扣)字〔2019〕1号》的行政强制决定书,其提供的行政复议途径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瓜州县人民政府或者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个人认为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作为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其行政行为所代表的应当是派出的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因此,派出分局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对象应当为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的上级部门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所在地政府酒泉市人民政府。其次,在该环境违法行为上贵局适用法律为《大气法》第七条,个人认为,洗沙场属于矿产开采行业,应适用法律为《大气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应罚则为《大气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以上观点仅为本人个人观点,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回复时间:2019年7月16日

部门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监督,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关于我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和复议机关。我局的前身是瓜州县环境保护局,随着机构改革工作的推进,于2019年成立了酒泉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同时成立了瓜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目前,机构改革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从该法律规定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属于属地管辖,我局是瓜州县唯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具体规定,改革过渡期间,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仍由原部门和机构承担,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我局目前继续承担县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对复议机关的告知错误,由于我局工作人员在网站录入查封扣押法律文书公示文本时出现了输入错误,将复议机关中“酒泉市生态环境局”误输入为“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瓜州分局”,对此,我局已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更正了错误公示文本,由此对您造成的困扰表示歉意。关于法律条文的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由于我局同时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被处罚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法条,对该次违法行为不能予以重复评价,作出两种处罚,因此我们择其一,以未批先建作出了行政处罚。故不再对其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我们会在今后工作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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