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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07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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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覆盖范 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 理、统一基金管理“六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

一、覆盖范围

1、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人员;

2、户籍不在我市,但在我市办理了《居住证》且没有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员及其家属。

二、缴费方式: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中小学生(含学龄 前儿童)以户为单位,按人头缴费,持户口簿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乡镇政府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大中专、技校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由所在学校按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按规定要求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采集、报送相关信息;常住外来人口,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城乡居民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年度登记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其母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其参保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家庭先行垫付,次年参保缴费后进行补报。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伏标准和支付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按不同的比例支付。

市域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基金支付比例85%;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700元,基金支付比例75%;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200元,基金支付比例60%。

2、异地就医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异地上学学生,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支付比例70%;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支付比例55%。

3、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0元,支付比例55%。确因探亲、旅游突发疾病在外地就医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0元,支付比例50%。

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前往上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下调10%。

五、个人应支付的自费部分:

1、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 20%;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药品费用,由个人全额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乙类项目,个人自付 20%;

3、使用医用材料的,按照《关于规范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 保险医用材料的通知》(酒人社[2019]51 号)执行;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项目或费用,由个人自付。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新格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程序提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政策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均按普通疾病报销,年度封顶8万元,建档立卡户住院报销比例在政策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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