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办水保〔2016〕5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投资项目审批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高效,现就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后,将在水利部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站公开生产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受理日期等信息,并公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全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外)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二、我部作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后,将在水利部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站公开审批决定全文。对通过审批的,同时公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全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外),并告知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水利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加快推进本区域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有关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执法等监管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生产建设单位在向我部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可供我部公开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pdf文件)。涉密项目应明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解密时间、解密条件)。
五、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职责权限,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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