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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19-09-09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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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瓜州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酒办发〔2019〕1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瓜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局)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退役军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法规,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并指导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和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落实工作。

(六)组织并指导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并指导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方面的能力建设。加强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负责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县退役军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文稿起草、督查督办等工作;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承办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建设项目申报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各类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纪检工作及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等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培训工作。

(二)移交安置股:组织落实计划分配我县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规章草案,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拟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以及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三)拥军优抚股: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及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认定等相关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组织协调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伤残证办理工作,指导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纪念活动等相关工作,拟定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承担烈士评定申报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及相关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县退役军人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县退役军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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