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细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标准,便于补贴经办人员操作,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对甘肃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规定的发放标准及未尽事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在1000-1200元范围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一般案件每件补贴1100元,个别重大案件每件补贴1200元;审判阶段,在1400-1600元范围内,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每件补贴1400元,一般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个别重大案件每件补贴1600元,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侦查、审查起诉阶段11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在1400-1800元的范围内,适用简易程序及简单的普通案件每件补贴1400元,较复杂的普通案件每件补贴1600元,个别疑难案件每件补贴18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标准执行;民事执行、行政复议、劳动仲裁等案件,略低于民事、行政诉讼类案件补贴标准给予1300元的补贴发放。
1.针对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及立案后,直接驳回起诉的,根据律师办案的工作量,50%工作已完成,每件案件按700-900元发放案件补贴。
同一案件有多人且均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的,首个案件按700-900元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但最高不超过4000元。
2.针对民事诉讼案件中,开庭前撤诉的,按700-900元发放补贴;庭审过程中撤诉的,已走完诉讼程序的80%,按1200--1500元发放补贴;庭审后撤诉的,按办理完毕对待,每件补贴1400-1800元。
3.针对群体性案件,法院合并审理的,在单个案件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办案补贴增加300元。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承办人员分别立卷归档的,在单个案件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1卷),办案补贴增加500元,但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三、仲裁案件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1.针对仲裁案件申请仲裁时,因被申请人变更住址,造成仲裁申请无法送达,被仲裁委员会驳回的不予受理的情况,但该案件已完成了50%,故按650元发放案件补贴。
2.针对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开庭前,受援人撤诉的,按650元发放补贴;对于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过程中,受援人当庭调解撤诉的,根据律师办案的工作量,因工作量已完成80%,按1100元标准发放;仲裁庭审后撤诉的,因仲裁案件已走完基本程序,故每件按1300元全额发放。
四、非诉讼调解案件
根据《甘肃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非诉讼民事案件每件补贴300-500元,复杂案件每件补贴1000-1200元,重大疑难案件每件补贴1400-1800元”之规定,“非诉讼民事案件,每件补贴500元,复杂案件每件补贴1200元,重大疑难案件每件补贴1800元。细化非诉讼案件标准如下:
1.对政府信访部门指派及政府工作部门请求给予援助的非诉讼民事案件按复杂案件标准每件补贴1200元。
2.对其中人数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且时间跨度大、成因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参照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补贴1800元。
3.对交通事故10万元以下的补贴500元;10-30万元以下的补贴800元;30-50万元以下的补贴1000元;50万元以上的复杂案件每件补贴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