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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30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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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按照政策要求,扎实做好年末治欠保支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下面就2019年度治欠保支工作做以下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一、国家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国家对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只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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