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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1-01   文章来源:瓜州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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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有新担当新作为,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导向,努力营造让实干者得实惠的浓厚氛围,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幸福新瓜州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强化项目建设考核结果运用,坚持抓主抓重、突出重点,抓得住、靠得实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乡镇、部门单位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县直部门、单位,人大政协机关,群团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般干部的激励。

第四条领导班子年度项目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第五条有招商引资项目开工,且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项目建设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有招商引资项目开工,但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项目建设考核评定为良好等次;有招商引资项目,正在办理前期手续,未开工建设的,领导班子项目建设考核评定为-般等次;无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领导班子项目建设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

第六条领导班子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项目建设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在年度考核中,除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被评定为较好及以下等次的领导班子外,领导班子原则上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

第七条项目建设考核中没有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领导班子项目建设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在年度考核中,领导班子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八条领导班子项目建设考核结果作 为领导班子调整、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奖发放的重要依据。

()领导班子项目建设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 且排名在本类别前三位的,班子主要负责人优先推荐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班子成员优先考虑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班子成员为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优先调任行政单位,单位一般干部优先提拔使用,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奖全额发放;

(二)领导班子项目建设考核评定为良好等次,且排名在本类别最后一位的,对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奖降低个等次发放;

(三)领导班子项目建设考核评定为一般等次的, 对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奖降低两个等次发放;

(四)领导班子项目建设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的,对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其他领导干部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科学发展业绩考核奖降低三个等次发放。

第九条依据项目建设考核结果, 激励约束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

()领导干部或一般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的,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要求,经单位推荐,县委常委会研究,对公务员予以嘉奖或记三等功、事业编制干部予以嘉奖。同等条件下,对记功和嘉奖的领导干部、一般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二)事业编制干部身份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在年度考核中,经单位推荐,县委常委会研究,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三)公务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在年度考核中,经单位推荐,县委常委会研究,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领导班子项目建设年度考核中加(减)相应分值。

()超额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指标任务的,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10%加0.5分;每低于目标任务的10%扣0.5分。

(二)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加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直部门表彰的,加2分;受到县委、县政府和市直部门表彰的,加1分;受通报批评的,同等额度扣减相应分值。按照表彰奖励授予机关的署名进行确认加分。

(三)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投产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矿产品开采、风电、光电等项目)或引进三个500强企业、重大招商节会上签约亿元以上投资项目的乡镇、部门可实行一事一议,按照项目签约、落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等情况,由县商务局出具证明,乡镇、部门单位可直接向县委组织部申报在年终考核总成绩中加1-5分。

(四)单项工作受到多次表彰奖励的,以最高奖项计分,累计加分;多项工作受表彰奖励的,可以累计加分。

第十一条瓜州县招商引资激励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及相关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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