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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 新政将不影响职工待遇

发布时间:2025-10-27 19:50   文章来源: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   阅读量: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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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决定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12月1号,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合并实施。为何要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一政策将对职工生活带来哪些影响?一起来了解!

  记者在县医疗保障局办事大厅看到,工作人员正在为前来办理业务的职工讲解合并后的新政策和办事流程。

  医疗保障局职工 杜美琳:合并实施后影响最多的应该是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这块,以前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是按照定额补助的方式报销,然后两险合并实施之后住院的医疗费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报销,另外产前检查和生育津贴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在她们生育之后拿发票和相关资料来到医保局报销,像住院医疗费可以在医院进行直报。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五险一金中的重要社会保险项目,关系着广大职工的切身权益。《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统一保障制度、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等具体内容。合并后,把1%的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进行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曹晓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是为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这两险和合并的不同处就是生育待遇方面,参保女职工分娩、诊治妊娠合并症和生育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结算,政策落实后,参保人员的待遇不会降低,反而会有所提高。

  据了解,“两险”合并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将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肃北台记者  徐刚  诺敏塔娜(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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