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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危险驾驶获刑

发布时间:2020-04-24   文章来源:酒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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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肃州讯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结1起危险驾驶罪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1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10月25日,马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酒银路由北向南行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晶晶)

法官说法:

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达到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一旦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将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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